法律如何认定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死亡会被判刑吗?
我们常说的“见义勇为”,其规定见于《刑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需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见义勇为致人死亡,其在法律上的认定会因为不同的情形而不同,比如见到某人甲正在殴打另一人乙,可以上前劝阻,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了。
如果甲不听劝阻,依然使劲儿殴打乙,乙已经快要被打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来劝阻的人失手打死甲就是正当防卫行为。
另一种情况,如果在劝阻之下,甲已经停止了自己的殴打行为,如果这个时候劝阻的人将甲打死,这个就是明显的防卫过当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院的认定中,一般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申报见义勇为奖?
1、按照一般情况下来说,当个人群众或者社会团体关于见义勇为情况叙述报告或者确认申请到相关民政部门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该在接到社会团体或个人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所述事项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查,保证行为人所申请的事项真实存在,确认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就要出具确任的书面文件并下发结论;如果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也要向申请人作出结论并附加其说明原因。
2、三个月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民政部门考虑到在核查的过程中,展开全面调查比较困难,了解与之相关的人和事较多,短时间内也查不到那么详尽;还有考虑到对见义勇为人的权益的保护,如果时间安排得太久,又会不利于行为人方面。
3、还有对于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事件,例如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对于判定某某的行为符不符合见义勇为,疑点众多,单方面下定结论较困难,民政部门短时间内也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定的情况下,这时就需要等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再作进一步的确认。
4、根据我国《实施办法》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民政部门单方面不能在登记或者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正确确认的情况下,应当要在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最后处理结论之日起的1个月内作出正确的书面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也可以协商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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